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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原创文学【精华贴评定准则】/【发帖须知】/【免责声明】

原创文学【精华贴评定准则】/【发帖须知】/【免责声明】






文学版块精华贴评定准则



    一个版块的精华贴应该是能代表这个版块水准和档次的贴子,他不仅能给新来的会员们起到导游的作用,而且能够起到引导会员发贴方向的作用。但由于每个人所站的角度不同,人生阅历不同,审美观点欣赏角度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着大家对精华贴的评定。
为了能尽量统一本区版主的加精标准,也为了使广大会员能了解本区“精华贴”的定义和标准,特制定出如下加精准则,望各位版主在加精时能多多进行参照,也希望广大会员能参与我们的管理,对我们的精华区共同进行监督,避免“人情精华”、“关系精华”和“争议精华”的产生。
评定精华帖子的几条参考准则:
1、必须原创!
2、非原创贴,原则上不予加精华,但如贴子主题鲜明对会员有较大参考价值、或者有助于会员综合素质提高的转贴也可以被评为精华。但一律不得加Ⅱ级(含Ⅱ级)精华以上。
3、主题鲜明,有独到的想法,优美的文笔,代表分区论坛水准的帖子。
4、在区内引起较大反响的贴子(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的),如会员对主题讨论踊跃、跟贴众多、好评较多引起共鸣贴子。
5、对论坛有建设性意见或者对某版块有独到想法,或被论坛采纳选用的帖子。
6、有一定保留价值 ,可作为网友发文范例的贴子。
7、Ⅱ级精华的评定,评定版主须跟同区其它版主进行沟通,有两位版主同意的则给予加精,加精后请在加精贴的回复里写明评定的理由并对会员进行鼓励,拒绝暗箱操作,做到明明白白加精。
8、“Ⅲ级精华”是论坛给会员所发的贴子规格最高的荣誉和奖励!故此在评定之前需将评定理由报请分区总版批准,经分区总版同意后进行加精,并由分区总版进行备案,定期向区总版主进行汇总。
9、版主在对原创帖子加精前应严格核实是否原创,经版主核定或网友举报证实属于非原创贴(转贴、抄袭或拼凑的)而冒充原创贴的,版主有权无条件删除该贴,并予以公开批评,多次屡次劝告仍一意孤行者,将禁言或或禁ID。

让我们携手共进一起为人生絮语区的美好明天而努力吧!











原创栏目发贴须知



    介于原创文学区的原创内容的不断增多,为贯彻论坛做大做强做精的方针,故论坛特成立这个“原创”这一分类型。旨在为广大会员提供一个分享自己的真实故事和情感的地方,也为了给原创作者、文学爱好者及具备一定原创能力的会员们提供一个交流心得和经验的空间。希望大家能一如既往的继续支持原创!也期望原创这一栏目能在我们的努力下点燃风行的热情,点燃彼此需要的共鸣,为有利于本版面发展,特设版规如下:

    重中之重:凡符合原创文学其他栏目的帖子不得发于此,违者帖子将被移往他栏,屡犯者兼扣最高分而不另行通知。凡原创作品者,不分类其风格主题,一律归属于原创作品.

    发贴及回贴规则:

    1、所有作品必须标题中标记“原创”二字,否则将一律视为转贴移往他栏。
    2、本栏所有作品必须出自原创,凡不具备原创资格而标记“原创”者,客观上视为抄袭或侵权;经查证后证据确凿属抄袭或转贴者,版主有权无条件删除该贴,多次屡次劝告仍一意孤行者,将禁言或或禁ID。
    3、本栏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贴、水贴、广告贴、色情和政治贴,凡以发帖方式故意扰乱论坛秩序者,一律给予删帖处理;经规劝或警告后依然态度蛮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一律封杀ID。
    4、体裁不限制,但是无论何种体裁均应注意篇幅,篇幅过短如三言两语请考虑成熟后发贴;篇幅过长的文章也请在一个主题贴里分发,不要另开主题。主题贴只有一句话,带有疑问,讨论性质,涉及赚人气的主题,一律按灌水贴处理。例如:写下XXX的名字,讨论xxx,留下xxx等等。
    5、回贴是为了给发文者一点鼓励,因为一篇文章无论好坏,都是一个人的心血结晶,给予掌声,这是他们的进步动力。
    6、回贴应本着尊重网络道德、尊重人格的精神,反对有恶语中伤,可以批评,但禁止人身攻击。本版拒绝水贴回复,如:顶、支持、OK、呵呵、哈哈及一些无意义的字母等,回复字数少于5个的都视为水贴回复,版主一律删除!
   
    最后希望朋友们能一往既如的支持我们“原创文学”踊跃发贴,让我们一起努力把我们共同的家园做得更大更强,也祝大家在此都能够玩得开心,不到之处还请多多原谅。









原创栏目免责声明

  
    原创文学区“原创”栏中所有作品要求必须是出自会员本人之原创,如有抄袭或侵权他人作品而标记“原创”者,经查证后证据确凿,则版主有权无条件删除该贴,多次屡次劝告仍一意孤行者,将禁言或或禁ID。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本论坛概不负责。

    本分论坛目的是为了给广大会员提供一个分享自己的真情实感,相互交流心得经验的空间和平台。“原创”内所有作者本人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享有著作权。其它网站、文学刊物及个人如想要刊登、转载本分论坛内的“原创作品”请与原创作者进行联系和商议。所有未经原创作者同意而擅自进行传播、刊登、转载者,引起的任何版权之争,本论坛概不负责。

    希望广大网友都能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附上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今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供大家学习及参考之用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全文】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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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寒崖孤痕 于 2006-9-23 15:35 发表
现在才懂规矩哦!哈哈哈哈哈哈
呵呵,我也是哦!要不是今天发一贴子被桃源子删了还不知道有这规矩呢!: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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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新年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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