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要求上市银行扩大信息披露范围,9月1日起实施
2008年 8月 26日 星期二 10:08 BJT 保存为书签 | 打印 | 阅读全文[-] 文字大小 [+]
路透上海8月26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特别规定,要求上市的商业银行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在发生对外担保、诉讼和投资等重大事件时,必须及时公告,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刊登在证监会网站的规定提到,需要及时予以公告的包括:商业银行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等.
规定并指出,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和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等,还需要对报告期的利息收入分门别类进行披露.
另外,按照特别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其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等予以披露;进行业务创新时,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也需要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完)
浏览相关细节,请点选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发稿 丁淑琴/张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