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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薪酬约束制度尚需细化

国企老总薪酬约束制度尚需细化


陈杰人

    近日,中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和谐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这一解释,抓准了当前国有企业老总财经制度问题上的一些关键问题,深得民众支持。

    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老总的薪酬制度,日益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关心此事,有很正当的理由: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民所有,作为个人的企业老总,如何在这份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保持适当的个人利益,是很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在的确有不少国企老总的薪酬不正常,甚至有点离谱。

    以广东为例,按照规定,现在国企老总年薪最高可达150万元,最低15万元,相差十倍之多,即便是最低的水平,也远远超过国家主席、总理的工资水平,更比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国资委主要领导人的工资高出很多。事实上,这个数据只是国家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远远超过这个标准。

    应当承认,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本无可比性,因为它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但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又不得不被规制,道理很简单,这样的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的资产来源是国家代表人民所占有的财产。

    而中国国企过去更大的一个弊端还在于,很多企业的薪酬制度,都以企业管理层自行制定,而不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制定。这就相当于国企领导层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个中的不公正可想而知。

    中纪委的这个规定,应当是一个强有力的制度,能够规避本文所述弊端。但问题是,这个解释,还需要细化操作的方案,才能得到执行,细化的内容,大体应当包括下述方面:

    第一,既然禁止国企领导层自定薪酬,那就必须明确规定谁有权定薪酬。结合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权利,应以企业的主管机构——国资委为主,吸收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官员参加,同时,还应注意吸纳工会的意见;

    第二,国企领导人的薪酬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和其他一切以物资或货币形态支付的,由国企领导人享有或者消耗的资源和项目;

    第三,必须由省级以上ZF确定国企领导人的薪酬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考虑到企业的效益、规模,也应当考虑到企业资源的垄断程度,还应当考虑到行业比较效益和国际比较水平;

    第四,应当确定处分的标杆——比如,如果国企领导层自定薪酬,发生此种行为应给何种处分,达到多少钱应该何种处分,等等。笔者的建议是,既然纪委和ZF明确规定国企领导人不能自定薪酬,最好能将这一政策法律化或者司法政策化,将这种行为确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或者贪污行为;

    第五,必须借鉴上市公司制度,扩大国企的透明度,将工资和各项福利奖金等事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此稿首发于<南方日报>7月17日,如有转载,请注明来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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